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学习:承揽合同

  1.交由第三人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做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检验
  (1)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做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2)承揽人发现定做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做人。因定做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留置权: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4.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单选题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不合理,立即停止工作并通知定作人,因等待答复,未能如期完成工作
  B.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遂自行更换为自己确认合格的材料
  C.承揽人未征得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D.因定作人未按期支付报酬,承揽人拒绝交付工作成果
  正确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