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辅导:“营改増”试点的税收优惠

  (一)免税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四技”合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离岸外包服务
  7.两岸海上直航业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船检服务
  8.随军家属就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9.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10.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11.失业人员就业
  (二)即征即退
  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
  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
  3.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
  (三)其余规定
  1.享受报批类减免税,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享受备案类减免税,未按规定备案,一律不得减免税。
  2.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4.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