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二、纳税方式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申报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四、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关职责分工
  1.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2.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4.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五、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企业所得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