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学习:管辖

  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主要有几种情况: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8到达地、航空器*8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等
  级别管辖:
  (1)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6人民法院。
  (2)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提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8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