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外资企业

  1.注册资本
  (1)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2.出资方式
  (1)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2)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0%.
  3.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交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在执照签发之日3年内缴清,其中*9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外企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