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2.表决权
  3.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4.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1)*9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主持。
  (2)*9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3)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5.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6.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1)一般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决议
  ①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