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笔记:税金 及损失

  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金及附加,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价外税)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企业为职工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的,不再作为税金单独扣除。\
  损失
  (1)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2)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