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笔记:销售货物收入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6)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7)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8)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价格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9)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10)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