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1.法定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1/2)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③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1)设立监事会的,只能由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1个监事不行;(2)未设立监事会的(小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如果该公司只设立1名监事,该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4)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先约定后法定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