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的一般职权是“制订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是,董事会有权“决定”的事项包括: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任免。
  (4)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