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仲裁程序

  1.程序: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3.回避制度:——首次开庭前提出,特殊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当开庭、一般不公开。
  【注意】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仲裁的和解与调解
  (1)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签收后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6.裁决:
  (1)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示例】若甲乙丙三名仲裁员,其中甲为首席仲裁员。(1)结果是乙丙意见相同,甲有其他意见,那么按乙丙的意见;(2)结果是1:1:1,那么按照甲的意见。
  7.仲裁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