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诉讼管辖

  1.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①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③对被劳改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

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被告住所地或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8到达地、航空器*8降落地


 
  2.级别管辖
  3.协议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