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抽逃出资

  (1)情形: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④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⑤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责任
  ①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1)只有协助者才承担责任,不是所有股东、董事、高管;(2)承担者不包括监事。
  ②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上述责任后,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