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学习: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章程制定
  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股东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职权的行使:
  (1)部分职权由董事会行使
  (2)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