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学习: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

行为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超越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超越投资人对其职权的限制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未经一致同意

行为无效(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先企业后个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1)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先企业后个人):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
  (2)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对外连带):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
  (3)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对内按份):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亏损四步走原则)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