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行为相关内容

  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要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8周岁以上的公民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3)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
  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一定要记住这句话)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3)乘人之危的。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此处为高频考点)
  (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即其效力的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
  (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归于消灭。
  (4)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