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代理相关内容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不得代理: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重要)
  滥用代理权: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一定要和滥用代理权区别开,切勿混淆)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表见代理的情形:
  (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3)代理授权不明;
  (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