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仲裁
1.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解释】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说明】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怎么办?两条路可以走:(1)有异议早点提,时间点要把握好,必须赶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前”提出异议,否则过期不候,只能眯在角落里等宣判了;(2)没异议*4,那就视为双方放弃了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即可。
3.和解
(1)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3)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也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4.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