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1.“隐名投资合同”的效力及约束范围
(1)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有权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3)名义股东不得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
2.实际出资人“显名”的程序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名义股东对股权的无权处分与受让人的善意取得
(1)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受让人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可以善意取得该股权。
(2)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