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放弃免税权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但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2)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