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
一、商业银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
全国性商业银行10亿城市商行1亿信用社5000万。
二、设立
1.分支机构需银监会审查批准,境内设立分支不按区域划分。
2.拨付给分支机构运营资金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60%。
3.分支机构无法人资格,责任总行承担。
三、接管
1.商业银行可能会或已经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银监会可对其进行接管。
2.债权债务不应接管而改变,接管行驶的是经营管理权利。
3.接管期限由银监会决定,不超2年。
四、终止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支付顺序为: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及养老老保险、个人存款及利息。
五、需银监会批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