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地域管辖
1.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
(1)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