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情分析】
考频星级:★★★
历年真题涉及:2014年、2010年多选题,2012年单选题
【高频考点】:不征税收入
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同于免税收入,从根源和性质来说,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收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理论上不应列为征收范围的收入范畴;免税收入是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
(一)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一般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财政性资金不仅仅是指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还包含政府及其他部门拨付的有关资金;财政性资金也不限于财政拨款。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前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