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2)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
(3)当事人一方放弃申请专利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专利。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