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正在进行,高顿网校小编为您搜集整理了中级会计师考试大纲:《经济法》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口货物。
(一)销售货物
1.一般销售货物。
一般销售货物,是指通常情况下,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视同销售。
货物视同销售货物,是指某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避税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缴纳增值税。
3.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情形。
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4.增值税特殊应税项目
5.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二)提供应税劳务
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外,现行增值税法侧重于对销售货物征税,对提供应税劳务征税仅限于较小范围,主要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两类。
(三)进口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