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正在进行,高顿网校小编为您搜集整理了中级会计师考试大纲:《经济法》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2.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3.进口货物的纳税地点。
(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的税款计算期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三)计税货币
增值税额销售额按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在计税依据所用本位币方面,我国税法规定以人民币为本位币。
(四)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