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动产质押
1、概念: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
2、质押担保的范围: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保管费、实现质权的费用。
3、质押合同:立时合同生效。
质押财产交付时,质权设立
4、动产质押的效力。
(1)出资人应按合同约定移交质物,否则造成的损益,应承担赔偿责任
(2)出质人不应占有财产,占有财产的,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以其出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支持
(3)出质人间接占有财产,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视为移交。(属于观念上的交付)
(4)质押财产约定不明,以实际交付占有的为准
(5)除质权人明知质押物有瑕疵外,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