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
为鼓励出口,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或免税,以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的价格进人国际市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是国际通行做法。我国实行出口货物零税率(除少数特殊货物外)的优惠政策。不但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环节已纳税款。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出口企业或乓他单位出口符合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乓他单位视同出口符合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
3.出口企业或乓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免征增值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三)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但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乓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乓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