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诉讼管辖
1.地域管辖
(1)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
【注意1】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注意2】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注意3】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情形特殊管辖
合同纠纷被告依据地或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纠纷(1)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2)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的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3)人身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
铁路、公路和、水上和航空事故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8到达地、航空器*8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
专利纠纷知识产权法院、*6人民法院确定的中基层人民法院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划分
层级管辖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原则上管辖*9审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及由*6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有重大影响的*9审案件
*6人民法院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它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