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股东资格
问题:有关股东资格的问题,公司未将股东的姓名向登记机关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应如何理解?
回复:根据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名册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公司登记的事项保持一致,但是,在出现股东转让出资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出现股东名册记载与公司登记记载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对此,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保持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之间的一致性。如果没有经过登记或者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即第三人通过受让出资等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进行登记后,如果原受让人没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的,不能主张该第三人的股东资格无效。
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把股权转让给乙,没有办理变更登记;那么此时乙成为新的股东,但是不能对抗第三人(比如甲在转让前把股份质押给丙);此时乙就不能对抗丙(行使质押权)。中级会计职称:股东资格
问题:有关股东资格的问题,公司未将股东的姓名向登记机关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应如何理解?请举例说明?
回复:根据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名册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公司登记的事项保持一致,但是,在出现股东转让出资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出现股东名册记载与公司登记记载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对此,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保持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之间的一致性。如果没有经过登记或者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即第三人通过受让出资等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进行登记后,如果原受让人没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的,不能主张该第三人的股东资格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