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
1、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的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2)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3)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人民法院不应予支持的情形:
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只适用于动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将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己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