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人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五)应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形。
2.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的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3.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形。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