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外国企业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外资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体现的立法原则是:
1、有利于贯彻落实对外开放和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方针、政策,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往的发展。
2、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继续实行税负从轻,优惠从宽和手续从简的政策,使税收制度、税收优惠措施和征税方法能够更好地体现中国的产业政策,引导外资投向。
3、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参照国际税收的一些有益作法,把税法的延续性、稳定性和适应性结合起来。
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外国企业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最长不能超过5年。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中国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中国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外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也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二者合计为33%。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是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所得税税率为20%。
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能超过按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