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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修改前的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这次修改,各方面对此规定提出了不少意见,主要有三点。一是关于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的问题。现实生活中,公司成立前期,处于初创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往往是如何开拓市场,怎样形成比较稳定的业务关系以及建立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等,资金的需求量往往不是主要的问题。因此,要求公司设立之时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而且目前国家已经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分期缴纳出资,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设立合营企业时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也规定,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9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此外,为了鼓励创业,《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创办小企业;对初创小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二是关于最低注册资本为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要求过高,不利于股东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影响民间资本进人市场。三是关于根据经营内容分别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做法,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的情况看,实际意义不大。 针对上述情况,这次进行了以下修改:一是将“实缴”改为“认缴”,不再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到位,股东可以在2年内(投资公司在5年内)分期缴清出资;二是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的不同,分别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做法,即不再根据“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等分别规定不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是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改为统一的“人民币3万元”,降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方便股东出资,有利于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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