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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债基金问题与投资回收额问题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4-10-24 09:14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母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1)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处置的股权,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其账面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相关金融资产。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原有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有关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处置日(即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母公司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疑难问题解答】
 
  外商投资企业中,如何理解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经济法)
 
  解答: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企业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为投资方认缴的出资总额之和。注册资本是投资者对本企业承担风险和分享利润的依据。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投资总额中除注册资本之外,还包括借入资金。
 
  也就是: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借款。
 
  因为注册资本才是外国投资者从境外实际汇入的外汇资金,如果某个企业的投资总额非常大,但是注册资本却很少的话,即注册资本与投资比例没有符合对应的比例,那么大于比例的那部分“投资总额”就相当于是凭空多出来的,是没有注册资本作依据的;是在用中国的钱在进行经营,这与引进外资的初衷是相违背的。所以必须符合一定的比例限制,给投资总额规定一个上限。即投资者必须自己有一定数量的出资,然后才能借得相应的借款。
 
  【易错易混辨析】
 
  偿债基金问题与投资回收额问题的区别(财务管理)
 
  年偿债基金是指为了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时点清偿某笔债务或积累一定数额的资金而必须分次等额形成的存款准备金,也就是为使年金终值达到既定金额的年金数额。年资本回收额是指在约定年限内等额回收初始投入资本的余额。年资本回收额的计算实际上是已知普通年金求年金现值。
 
  简单地说,如果是已知终值求年金,则属于计算偿债基金问题,由于“已知终值求年金”是已知年金求终值的逆运算,因此,偿债基金系数和年金终值系数互为倒数;同理,如果属于已知现值求年金,则属于计算投资回收额问题,由于“已知现值求年金”是已知年金求现值的逆运算,因此,投资回收系数和年金现值系数互为倒数。我们要注意的是,只有互为逆运算的两个指标才是倒数关系,年金终值系数和年金现值系数不是倒数关系。
 
  例题:
 
  下列各项中,代表即付年金终值系数的是( )。
 
  A.[(F/A,i,n+1)+1]
 
  B.[(F/A,i,n+1)-1]
 
  C.[(F/A,i,n-1)-1]
 
  D.[(F/A,i,n-1)+1]
 
  答案:B
 
  解析:即付年金终值系数与普通年金终值系数相比期数加1,系数减1。
 
  【历年考题剖析】
 
  甲从乙银行贷款200万元,双方于8月1日签订贷款合同,丙以保证人身份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因担心丙的资信状况,乙银行又要求甲提供担保,为此双方于8月3日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物为甲的一辆轿车,但甲未将该轿车交付给乙银行。甲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银行主张担保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银行只能主张保证债权,因为甲未将该轿车交付给乙银行,质权未设立
 
  B.乙银行只能主张质权,因为丙与乙银行未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债权不成立
 
  C.乙银行应先主张保证债权,因为保证债权先于质权成立
 
  D.乙银行应先主张质权,因为质押担保是债务人甲自己提供的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保证合同和质押。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也成立。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根据规定,质押合同自从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题中轿车没有交付,因此质权没有设立。因此选项CD的说法错误,选项A的说法正确。
 
  点评:注意保证成立的两个特殊情况: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另外注意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设立的不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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