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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4年建立并逐步发展扩大的德意志关税同盟,是较早出现的关税同盟组织,对促进当时德国经济发展和政治统一起过一定作用。在19世纪70年代统一的德意志帝国建立以前,德国的各邦之间和各邦的内部,关卡林立,阻碍了工商业的发展。1818年,普鲁士率先废除了内地关税;继之于1826年建立了北德意志关税同盟;事隔两年,又分别建成了中德和南德各邦两个关税同盟。
1834年由18个邦联合起来,组成了以普鲁士为盟主的德意志关税同盟;此后,这个同盟进一步扩大到所有德语地区,成为全德关税同盟。同盟公约的内容包括:废除内部关税,统一对外税则,提高进口税率,关税收入按比例分配给盟内各邦等等。此外,还有1865年建立的法国和摩纳哥关税同盟。
1924年瑞士和列支敦士登公国建立的关税同盟;1948年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建立的关税同盟;1958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各国缔结的关税同盟;1960年一度建立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以及中非关税及经济联盟和南部非洲关税同盟,还有安第斯条约组织,包括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和秘鲁。当时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关税同盟有所不同,前者q内部的自由贸易仅限于工业品,对联盟外的国家不实行统一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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