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渊源:
1.宪法(具有*6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6人民法院、*6人民检察院
7.国际条约或协定
【解释1】考生应清楚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及其效力等级。其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解释2】注意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不同制定机关,一个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个是地方“政府”。
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解释】上述(1)、(2)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5)为“意思表示不真实”;(6)~(8)为“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其中(3)~(5)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欺诈胁迫而为的“双方”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民事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是可撤销民事行为;乘人之危而为的“双方”民事行为,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我国选择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与我国现阶段的资本市场发展相结合
我国资本市场目前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许多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还不完善,公司管理层的社会责任还未充分明确,公司管理层基本都以公司和自身的利益为出发点进行行为决策,很难做到客观、及时地发布信息。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也还未健全严格地监管制度。如果上市公司不进行强制信息披露,在很大程度上会引起我国资本市场的混乱。
(二)政府干预方式转变的需要
在间接干预方式下,政府仅通过立法形式制定证券市场这个运动场的游戏规则,充当裁判员的角色,上市公司的目光会转向决定其命运的投资者的利益需求和竞争者的竞争压力,而不是以满足政府的要求为*5目标。强制信息披露是改变政府直接干预上市公司运行的*4机制,它是通过强制信息披露这种手段,达到反映并监管上市公司经营的目的,而且这种监管达到的是一种社会性共管。
(三)保护我国投资者的需要
我国资本市场的个人投资者在逐年增加,其信息判断能力和信息搜集渠道相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非常有限。信息对于证券交易来说非常重要,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炒股炒的就是信息。通过强制披露,能够保证每一投资者平等地、及时地获得所需要的信息,*5限度地限制内幕信息交易,从而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降低投资风险。
(四)规范公司管理者行为的需要
公司管理者一方面肩负着代理股东管理公司,促使公司价值*5化或股东利益*5化的委托;另一方面又肩负着将所有与发行人及其证券有关的,可能会影响证券价格和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信息充分、完整而真实地披露给市场和公众投资者。在这对相互冲突的角色中,自愿披露制度不可避免的后果是选择的多样性、自由性和价值判断的混乱性。
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解释1】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行使解除权。
【解释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解释】此项解除权的行使必须是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解释1】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解除权的产生,此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之一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延迟履行的债务不强调必须是“主要”债务,也不需要“催告”程序。
【解释2】因当事人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5)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