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亦称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1.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名师说: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为了保护缔约双方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时双方之间为此而形成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并基于这种特殊的信赖关系期望通过合同的订立、履行去实现合同目的过程中产生的信赖利益。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信赖其与对方签订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利益。而违约责任则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可期待利益,所谓可期待利益是指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生效,实际履行后所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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