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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范围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广义的担保法是指调整担保活动中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狭义的担保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制定担保法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范围
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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