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的抵押权什么时候设立?概念和特征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高顿小编已经整理了相关信息,现在为您解答。
一、动产的抵押权什么时候设立?
动产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
概念:
所谓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不转移财产(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抵押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特征:
1.从属性
(1)成立上的从属性:若无旨在担保的债权,担保物权不能成立;
(2)转让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不能脱离所担保的债权单独转让,所担保的债权转让时,担保物权随之转让;
(3)消灭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随债的消灭而消灭。
2.附条件性
担保物权被有效设立后不能被马上行使。
抵押权、质权的行使条件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留置权的行使条件是宽限期届满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
3.优先受偿性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2)流押条款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4.不可分性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仍有权以担保物担保全部债务履行,但如果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担保人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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