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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价格性“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
  2.非价格性“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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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二单元垄断协议的内容。
  【知识点】:“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
  1.价格性“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
  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对于价格垄断协议中的“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下列因素:(1)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2)经营者进行过意思联络。认定协同行为还应考虑市场结构和市场变化等情况。
  2.非价格性“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同一致的行为。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2)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3)经营者能否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此外,认定其他协同行为,还应当考虑相关市场的结构情况、竞争状况、市场变化情况、行业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