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必须具备的条件:(1)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2)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2.注意:
①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②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③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如果出现以上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二、代收代缴税款
1.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2.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3.如果受托方没有按有关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或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就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补税或罚款的法律责任。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5.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凡是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条件:(1)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提供税务机关已经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经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
(2)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1)从价定率办法计算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2)复合计税办法计税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其中,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四、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消费税问题
下列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材料已纳消费税税额
(1)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注】
上述11种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其已纳消费税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额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额+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