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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一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概述
1.概念: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2.特点:
①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
②征税面比较广
③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
④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⑤实行按次征收
不动产转让环节税收
转让方: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
承受方:契税、印花税
二、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解释】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提示】凡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无论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业务,均有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义务。
三、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转让、国有:出让国有土地、转让非国有(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征税
转让使用权/产权:强调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移,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
有偿:强调取得收入,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解释】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哪些征;哪些不征;哪些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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