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征税机关与纳税主体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相关国家机关之间的税收权限划分法律关系;国际税收权益分配法律关系;税收救济法律关系等。
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消灭不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享有较多的权利;纳税人承担较多的义务)。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是什么?
1.主体
征税主体:国家,税务机关通过获得授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纳税主体: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
2.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征税机关的权利义务。
3.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认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税收利益,包括物和行为两大类。
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是怎样的?
1.产生原因
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和标志(出现应税行为)。
2.变更原因
(1)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
(2)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
(3)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
(4)由于税法的修订或调整;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破坏,
3.消灭原因
(1)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2)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
(3)纳税义务的免除;
(4)某些税法的废止;
(5)纳税主体的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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