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有哪些呢?今天高顿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有哪些呢?
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有:
①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②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③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④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人的。
⑤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转让股权应纳税额的计算:
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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