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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
  (二)企业债务重组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
  【所属章节】:
  本考点属于《税法二》*9章企业所得税第六节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的内容。
  【基础考点】: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1.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
  两种情况要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2)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直接变更税务登记就可以。
  2.企业债务重组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选择)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相当于减免了一部分债务);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相当于资产折价抵债),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3.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