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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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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点属于《税法二》*9章企业所得税第六节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的内容。
  【基础考点】: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的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企业重组符合上述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的特殊条件:
  a.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享受特殊性税收处理的比例要求为: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或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或全部资产的75%;②收购企业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b.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包括:
  ①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②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将企业合并划分为两大基本类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