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民生保障救助水平进一步提高

  2014年上半年,我区民政基本保障对象救助没有受经济下行影响,资金落实及时到位,救助水平进一步提高。上半年,自治区共下拨民政救助对象保障资金41.8亿元。
  城乡低保救助方面,全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达到月人均472元,较上年提高28元;农村牧区低保对象保障标准达到年人均3229元,较上年提高267元。我区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分别高于全国平均水平99元和795元,均排在全国第6位。特别是将城乡11.2万名80岁以上低保老人全部纳入了高龄津贴发放范围,率先完成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涉及民政部门的目标任务。
  五保供养方面,全区五保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达到年人均6670元和3643元,分别比上年提高532元和300元。
  特困人员供养方面,全区城镇“三无”人员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达到每人每月784元和560元,分别较上年提高84元和60元;“三民”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较上年提高了20元;全区孤儿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232元和1008元,分别较上年提高132元和108元。
  专项社会救助方面,全区城乡患病困难群众人均住院救助水平达到2669元,比上年提高72元;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户均临时救助水平达到1286元,比上年提高452元。可以说,城乡社会救助较好地发挥了民政工作在民生保障方面的“兜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