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日前正式出台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发挥市场作用,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该意见,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为:积极推进,分步实施;转移职能,提高效率;突出重点,规范行为;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强化预算,注重绩效。
  意见提出,凡由财政性资金安排、购买主体组织实施、社会力量可以承接的服务项目都必须纳入政府购买范围,并逐步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根据受益对象不同,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可分为运行保障、管理咨询和民生福利三大类。
  意见明确了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履约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由财政安排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良好社会信誉、具备提供服务所需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关于购买方式,意见要求根据服务项目的多样性、复杂性和购买要求,政府服务的购买方式主要有政府采购、定向委托两种,以政府采购为主。
  意见指出,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规范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承接主体应当严格按照购买服务合同规定的范围、数量、质量、服务期限等要求履行义务,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应认真组织履约验收和动态考核,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将履约情况与其后续竞争挂钩,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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