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陕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特困人员实施分类施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今年起,金台区对全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特困人员,根据困难程度 提高低保补助水平,实行“分类施保”。一是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70%增发保障金。二是对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0%增发保障金。三是对低保家庭中的儿童,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四是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盲人、严重低视力及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级肢体残疾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保障金;对言语、听力、肢体残疾三级以上的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五是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保障金。六是对低保家庭中的单亲未成年人,如父母离异,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如父母一方去世,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保障金。七是对低保家庭中的哺乳期妇女,在哺乳期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70%增发保障金。八是对低保家庭中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0%增发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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